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税务机关将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
陈二厚

    据新华社 记者2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文,对这一工作进行部署。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据了解,自2006年8月1日起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到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